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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國公布稅法修正案,以利企業(yè)使用外幣為功能性貨幣


依泰國現行會計準則TAS 21“匯率變動之影響”規(guī)定,企業(yè)需依其營運所處主要經濟環(huán)境之貨幣為其功能性貨幣,并用以認列有關交易。

因此,就會計目的而言,泰國公司可能使用泰銖以外的貨幣作為其功能性貨幣。然而依據泰國現行的稅法規(guī)定,尚不允許使用外幣為功能性貨幣認列企業(yè)活動,泰國稅務局目前正在研議修改稅法,讓企業(yè)能直接以其功能性貨幣計算企業(yè)所得稅。該法案修正的目的為降低稅務遵循成本、使企業(yè)毋需為會計和稅務規(guī)定不同而設置兩套賬冊,也為非泰銖為功能性貨幣的公司增強競爭力及創(chuàng)造公平性。

該修正案于今(2017)年7月份公布,重點摘要如下:

(一) 申請使用外幣為功能性貨幣的公司,必須向泰國稅務局申請許可。

(二)使用泰銖作為功能性貨幣的公司,于期末可以選擇使用泰國銀行(BOT)公布的即期買賣平均匯率換算其以外幣計價的資產和負債;同時,使用外幣為功能性貨幣的公司亦可以選擇前述平均匯率轉換期末非功能性貨幣計價的資產和負債,可以減少買賣匯率差價造成之未實現的兌換損益。

(三)申請使用外幣為功能性貨幣的公司,應根據泰國稅務局規(guī)定的條件(尚未公布),在會計期間以功能性貨幣認列其所取得或支付之以非功能性貨幣計價的資產和負債。

(四)即使企業(yè)申請以外幣為功能性貨幣經泰國稅局核準,依現行草案看起來企業(yè)所得稅之半年度及年度申報書,以及應納稅額仍需以泰銖為申報數。故該些以外幣為功能性貨幣之企業(yè)須依泰國銀行(BOT)即期匯率買賣價之間的平均值換算其會計期間前6個月及12個月之報表為泰銖,作為營利事業(yè)所得稅申報基礎,有關報表換算所產生之兌換損益非屬課稅所得的計算范圍。

(來源:亞洲紡織聯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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